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組織章程
民國84年5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86年9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88年5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94年10月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95年10月4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99年9月23日教育部 台技(一)字第0990160764-A號函核定更名
民國100年03月02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104年03月11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106年12月20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107年09月26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壹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社訂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「菁菁仁愛服務社」簡稱「菁菁社」,(以下簡稱本社),英文名稱Ching Ching Philanthropy Club。
第二條:本社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訂之「學生社團輔導辦法」設立之社團,並隸屬於服務性社團。輔導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。
第三條:本社成立之宗旨在於:
(一)盡己之力提供正當娛樂。
(二)推廣科學新知,提高生活水準。
(三)走入社區服務鄉里,造福人群。
第四條: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二九號,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第貳章 社員
第五條:凡本校師生,認同本社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,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本社成為社員。
第六條:社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(一)社員有表決權,選舉權及罷免權,另享有本社之各項義務及權利。
(二)社員有遵守社團組織章程,服從各項決議及指導,繳納社費,接受指派工作,維護社譽之義務。
(三)對於本社各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,因故無法出席時,須以社團群組告知請假,經社長或副社長及各組組長核准後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(四)了解社內各項措施及建議舉辦各項活動。
(五)執行公務時可借閱社內各項書籍和資料及器材之使用。
(六)社員若有表現極為優異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規給予適當的獎勵,社員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校規者,由社長報請學校 依校規給予適當的處份。
第叁章 組織及職掌
第七條: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職掌如下:
第九條:社長、副社長其職掌如下:
社長:
第十條:本社社長及副社長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各組工作職掌如下:
本社副社長及各工作組組長當選後,若受校規記過處分,或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社長直接更換之,並報請社員大會備查,各組組員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其各組組長報請社長更換之。
第十三條:本社置指導老師一名,以協助及指導社團運作,其人選由社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精之老師或行政人員,依程序報請校長聘任之,任期一年,社團指導老師費用依據本校規定辦理。
第十四條:本社得聘請資深社員(已卸任之本社幹部及參加社區服務隊二次以上經驗)或已畢業學長姐擔任顧問,其職掌為:研究本社活動發展方向,並協助推展社務。
第十五條:本社幹部分為實習、正式幹部二階段,其規定如下:
(一)實習幹部:於社員期間,報名加入實習幹部,由社長及副社長面試後,與現任幹部討論後,決定任用。
(二)正式幹部:於實習幹部表現稱職,通過本社幹部訓練並參加過兩次活動以上者,得晉升為正式幹部。
第肆章 會議
第十六條: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,應於每學期期初、末定期召開社員大會,由社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,全體社員均須參加,並邀請指導老師及顧問列席,另可視臨時需要或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十七條: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執行機構,由全體幹部組成,每月定期召開,負責下列事宜:
(一)行事曆之訂定。
(二)社務之討論及決議。
(三)活動之執行及檢討。
第十八條:本社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,社長為當然主席,其它各種會議由召集人(例如:各活動籌備、行前、檢討會議)擔任主席。
第十九條:社員大會之表決事項,以直接無記名投票行之。
第伍章 經費
第 二十 條: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社員繳交之社費,其金額由總務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由總務組長向社員收取。
(二)本校各項活動補助或其他單位贊助經費。
(三)若有重大集會或活動時,得由社長或各活動負責人提請社員大會並經由社員同意後,向社員收取活動參加費用。
(四)舉辦義賣及其他捐贈方式籌得。
(五)利息或自由樂捐。
第二十一條:經費使用原則另訂於「經費使用管理要點」。
第二十二條: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,社員均需繳交,經繳交不得要求退費,
若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,也不得要求退費。
第二十三條:各項費用之收取,均由本社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。
第二十四條:本社各項收支經費,均須由總務組製作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始
可列入記錄及存檔。
第二十五條:本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六條: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,剩餘財產由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代管之。
第二十七條:器材設備管理另訂於「器材設備管理要點」。
第陸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:本章程內所稱社員,係以該學期學校公告社員名冊上之社員人數為準。
第二十九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另依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訂之規定辦理。
第 三十 條: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86年9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88年5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94年10月5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95年10月4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99年9月23日教育部 台技(一)字第0990160764-A號函核定更名
民國100年03月02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104年03月11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106年12月20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107年09月26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壹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社訂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「菁菁仁愛服務社」簡稱「菁菁社」,(以下簡稱本社),英文名稱Ching Ching Philanthropy Club。
第二條:本社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訂之「學生社團輔導辦法」設立之社團,並隸屬於服務性社團。輔導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。
第三條:本社成立之宗旨在於:
(一)盡己之力提供正當娛樂。
(二)推廣科學新知,提高生活水準。
(三)走入社區服務鄉里,造福人群。
第四條: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二九號,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第貳章 社員
第五條:凡本校師生,認同本社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,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本社成為社員。
第六條:社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(一)社員有表決權,選舉權及罷免權,另享有本社之各項義務及權利。
(二)社員有遵守社團組織章程,服從各項決議及指導,繳納社費,接受指派工作,維護社譽之義務。
(三)對於本社各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,因故無法出席時,須以社團群組告知請假,經社長或副社長及各組組長核准後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(四)了解社內各項措施及建議舉辦各項活動。
(五)執行公務時可借閱社內各項書籍和資料及器材之使用。
(六)社員若有表現極為優異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規給予適當的獎勵,社員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校規者,由社長報請學校 依校規給予適當的處份。
第叁章 組織及職掌
第七條: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職掌如下:
- 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。
- 議決本社各項工作計劃、報告及經費收支、預算編列、決算等事項。
- 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組長人選之罷免權及同意權之行使。
- 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- 議決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- 有關本社各項議決事項,須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始成決議。
第九條:社長、副社長其職掌如下:
社長:
- 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主持社務,督導社團執行所有事項。
- 協助各單位處理事務,聯繫顧問群與現任幹部之情誼。
- 督促及執行本社宗旨及各項決議案。
- 負責參與校內相關社團會議,動員社團辦理全校性活動。
第十條:本社社長及副社長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- 須為本社社員。
- 學期成績達七十分以上,操行八十分以上,並無記過處分者。
各組工作職掌如下:
- 公關組:負責辦理對校內、校外友團之聯絡工作並聯繫邀約及參與相關活動,及其他公關之計劃與執行事宜。
- 文書組:負責本社各項文書、會議資料、檔案管理工作。
- 美宣組:負責本社各項宣傳品之製作及各項活動之場佈及攝影工作。
- 總務組:負責管理本社社費之收費、出納,及各項活動之經費管理。
- 活動組:負責本社之活動策劃、執行等事宜。第叁章 組織及職掌
第七條: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職掌如下:
(一)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。
(二)議決本社各項工作計劃、報告及經費收支、預算編列、決算等事項。
(三)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組長人選之罷免權及同意權之行使。
(四)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(五)議決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有關本社各項議決事項,須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,始成決議。
第八條:本社置社長一人,任期為一年,副社長一人或兩人,其人選由社員大會於每年十二月中旬前選出,社長選舉原則另訂於「社長選舉罷免辦法」。
第九條:社長、副社長其職掌如下:
社長:(一)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主持社務,督導社團執行所有事項。
(二)協助各單位處理事務,聯繫顧問群與現任幹部之情誼。
(三)督促及執行本社宗旨及各項決議案。
(四)負責參與校內相關社團會議,動員社團辦理全校性活動。
副社長:協助社長處理本社各項業務,並於社長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職務。
第十條:本社社長及副社長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(一)須為本社社員,擔任過正式幹部者。
(二)學期成績達70分以上,操行80分以上,並無記過處分者。
第十一條:本社設公關組、文書組、美宣組、總務組、活動組、器材組(組織圖如附圖一),各組置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,組長人選由社長向社員大會提名獲同意後任用之,各組組員由各組長遴選,社長核可後任用之。
各組工作職掌如下:
(一)公關組:負責辦理對校內、校外友團之聯絡工作並聯繫邀約及參與相關活動,及其他公關之計劃與執行事宜。
(二)文書組:負責本社各項文書、會議資料、檔案管理工作。
(三)美宣組:負責本社各項宣傳品製作及各項活動場佈。
(四)總務組:負責管理本社社費收費、出納,及各項活動之經費管理。
(五)活動組:負責本社之活動策劃、執行等事宜。
(六)器材組:負責本社所有器材之管理工作、拍照存檔及攝影工作。
本社副社長及各工作組組長當選後,若受校規記過處分,或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社長直接更換之,並報請社員大會備查,各組組員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其各組組長報請社長更換之。
第十三條:本社置指導老師一名,以協助及指導社團運作,其人選由社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精之老師或行政人員,依程序報請校長聘任之,任期一年,社團指導老師費用依據本校規定辦理。
第十四條:本社得聘請資深社員(已卸任之本社幹部及參加社區服務隊二次以上經驗)或已畢業學長姐擔任顧問,其職掌為:研究本社活動發展方向,並協助推展社務。
第十五條:本社幹部分為實習、正式幹部二階段,其規定如下:
(一)實習幹部:於社員期間,報名加入實習幹部,由社長及副社長面試後,與現任幹部討論後,決定任用。
(二)正式幹部:於實習幹部表現稱職,通過本社幹部訓練並參加過兩次活動以上者,得晉升為正式幹部。
第肆章 會議
第十六條: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,應於每學期期初、末定期召開社員大會,由社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,全體社員均須參加,並邀請指導老師及顧問列席,另可視臨時需要或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十七條: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執行機構,由全體幹部組成,每月定期召開,負責下列事宜:
(一)行事曆之訂定。
(二)社務之討論及決議。
(三)活動之執行及檢討。
第十八條:本社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,社長為當然主席,其它各種會議由召集人(例如:各活動籌備、行前、檢討會議)擔任主席。
第十九條:社員大會之表決事項,以直接無記名投票行之。
第伍章 經費
第 二十 條: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社員繳交之社費,其金額由總務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由總務組長向社員收取。
(二)本校各項活動補助或其他單位贊助經費。
(三)若有重大集會或活動時,得由社長或各活動負責人提請社員大會並經由社員同意後,向社員收取活動參加費用。
(四)舉辦義賣及其他捐贈方式籌得。
(五)利息或自由樂捐。
第二十一條:經費使用原則另訂於「經費使用管理要點」。
第二十二條: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,社員均需繳交,經繳交不得要求退費,
若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,也不得要求退費。
第二十三條:各項費用之收取,均由本社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。
第二十四條:本社各項收支經費,均須由總務組製作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始
可列入記錄及存檔。
第二十五條:本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六條: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,剩餘財產由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代管之。
第二十七條:器材設備管理另訂於「器材設備管理要點」。
第陸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:本章程內所稱社員,係以該學期學校公告社員名冊上之社員人數為準。
第二十九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另依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訂之規定辦理。
第 三十 條: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